存档编号 | YJZBFMYS20210003 | |||||
项目名称 | 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和龙市松月延硕采石场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
项目类别 | □预评价 ☑验收评价□现状评价 □其它 | |||||
项目所属业务范围 |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 |||||
项目简介 | 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和龙市松月延硕采石场为新建项目。2019年6月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取得了立项批复文件《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项目代码2019-222406-10-03-005436)。2019年6月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和龙市松月延硕采石场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8月经和龙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出具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龙市应急非煤项目设计审字[2019]101号)。 2019年9月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松月延硕采石场开始基建施工,因爆破飞石界线外民房租用困难及变压器位置林地征用困难。因此,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委托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设计变更通知单》(2020年6月编制)。 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和龙市松月延硕采石场,位于吉林省和龙市龙城镇,矿区位于和龙市218°方向,直线距离9.5km,矿区距S202公路1.8km,其间有农村道路相连,交通方便。矿山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采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生产规模为10×104m3/a,服务年限3.0年。 依据和龙市松月延硕采石场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和龙市松月延硕采石场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中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中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的要求,项目组在结合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各系统进行安全设施符合性评价,提出该项目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得出评价结论。编写评价报告初稿形成后,为保证报告质量,评价报告应经过项目组自审、技术负责人审核及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后进行修改,最终形成《和龙市新海鸿碎石加工厂和龙市松月延硕采石场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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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李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专 业 | ||||
冯兴强 | 矿山地质与测量 | |||||
项目过程控制负责人 | 曹西菊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何志军、单明洋 | |||||
评价报告审核人 | 田新春 | |||||
参与评价的安全评价师 | 姓 名 | 专 业 |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 |||
何志军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0800000000205781 | ||||
单明洋 | 建筑电气 | 1800000000300271 | ||||
参与评价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 冯兴强、曹西菊、李昆 | |||||
项目技术专家 | 无 | |||||
现场勘查人员 | 何志军、李昆 | |||||
现场勘查时间 | 2021.05.18 | |||||
现场勘查主要任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要求需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建了安全评价小组,评价组自2021年5月开始,多次赴现场检查,跟踪建设工程进展,收集整理验收评价有关资料。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针对安全设施及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等对不符合项提出现场整改意见,经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及现场复查确认,目前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
现场勘查照片 | 项目具体场所环境 | 设备设施 | ||||
评价报告提交时间 | 2021.07 | |||||
评审组织单位 | 龙井市应急管理局 |